排污许可证网上申报系统:http://permit.mee.gov.cn( 六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五)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
(六)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
(三)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八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 。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
第二十九条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按本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
第三十条 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 。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不得收取费用 。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
(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
(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
(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
(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监管执法,检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审核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
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环保诚信度高、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可减少检查频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