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网上申报系统:http://permit.mee.gov.cn( 七 )


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
第三十四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对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撤销许可,并责令改正;对于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撤销违规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并责令整改,对直接负责核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 。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信息,畅通与公众沟通的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之外,排污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排污许可监督管理和执法信息 。
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当公布排污许可的管理服务指南和相关配套文件 。管理服务指南应当列明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所需的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要求等内容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 。原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 。
【排污许可证网上申报系统:http://permit.mee.gov.cn】对于其他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81号)和本规定,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