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网上申报系统:http://permit.mee.gov.cn( 四 )


(一)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 。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五)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
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
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十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