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保险机构及驻华代表机构审批的过程是怎样的( 二 )


同时,申请者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公司已经受到香港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2)符合香港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3)香港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申请文件: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香港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合法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3)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保险机构及驻华代表机构审批的过程是怎样的】(4)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5)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6)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设立保险公司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2)中国保监会对设立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 。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获准设立的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香港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
申请事项:香港、澳门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香港保险机构申请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参照《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1号) 。
法律概念:
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它保险组织 。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保险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比照该办法 。
申请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
(2)申请之日前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申请文件:
(1)正式申请表;
(2)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3)香港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4)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5)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6)香港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出具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