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物权法个人心得体会如何写?( 七 )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
目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建设用地50年,教育、科技等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 。只是4条,比较简单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但现在有一个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 。我们淮北这一现象也很突出 。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 。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第十六章)、质权(第十七章)、留置权(第十八章) 。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 。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