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责任者,特制定本制度 。
(二)本奖罚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执行主体为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项目部安全专职管理机构及人员;集团公司可责成分公司、子公司、项目部代行处罚 。
(三)本奖罚制度中的行政处罚指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部对在册人员进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是指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依照本奖罚制度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 。
(四)上级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已经进行经济处罚的,不再重复处罚,但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符合本奖罚制度两条以上处罚标准的可合并处罚 。
(五)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对主要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 。
【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2、一年内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2人事故 。3、一年内发生三起火灾事故 。
4、因文明施工或者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不到位,一年内连续三次被政府曝光 。
5、迟报(超过2小时)或者瞒报伤亡事故 。
6、其他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 。
(六)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或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
1、未建立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
2、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3、发生一起死亡1~2人事故 。
4、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次事故重伤3人(含3人)以上 。
5、未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 。
6、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
7、一年内由于环境保护问题被上级部门曝光两次(含两次)以上 。
(七)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视情节合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
1、未执行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值班制度 。施工现场没有项目领导带班、管理人员安全值班或者值班人员脱岗 。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包资质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签订分包合同就安排进场施工 。
3、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编制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原则,编制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
4、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
5、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禁用人员(包括: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女工等人员,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等) 。
6、发生未遂生产安全事故 。
(八)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
1、未建立入场安全教育档案 。
2、未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或者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 。
3、未组织开展班前安全讲话活动或记录不全的 。
4、指派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
(九)安全防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5000元百思特网罚款,或视情节合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
1、深基础或者模板支撑体系施工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组织论证的,在没有论证的情况下即组织施工 。
2、使用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或者未取得生产、使用证或者未经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准用证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3、使用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许可范围的施工队伍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 。
(十)安全防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罚款 。
1、购买或者租赁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没有租赁资质脚手架的材料和扣件 。
2、购买或者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未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网(包括水平网、小眼网、密目网)、安全带和安全帽 。
3、脚手架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 。
(十一)安全防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
1、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
2、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未搭设水平安全网 。
3、基坑周边未设防护栏;未设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人员上下梯道或者马道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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