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怎么写?( 八 )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的,应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同意,并缴纳一定的绿化赔(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恢复原状 。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草,损坏设施;
(二)搭棚摆摊,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倾倒垃圾;
(四)钉栓刻划,攀折花木;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怎么写?】(五)拉绳挂物,晾晒衣物;
(六)其它损害绿地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符合规划,开设临时经营服务摊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开设的,必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同意,并接受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
第二十三条城区内敷设管道和线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与树木的间距 。因施工造成树木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电力、电讯等因架空线路需要修剪树木的,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 。
第二十四条城区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打顶、修枝和断根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砍伐、迁移、打顶、修枝、断根的,须经市园林处或市绿化办审查,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在足额缴纳城市绿化赔(补)偿费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安排园林专业人员实施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和人们生命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修剪、扶正或砍伐,但应在事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报告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处理 。
第二十五条城区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人,进行重点保护 。严禁砍伐、迁移和擅自修剪古树名木 。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可靠的迁移措施,并按《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分担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其他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养护管理费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统一安排;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绿化养护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损毁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赔偿损失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需要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对破坏城市绿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殴打、谩骂、侮辱、围攻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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