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怎么写?( 四 )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出让、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建设与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区域内,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 100年以上的古树、名树,稀有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挂牌标示,由树木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开设经营服务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设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经批准后,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并接受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损坏草地、花卉和树木;
(二)不准毁损园林设施;
(三)不准放牧、捕猎、打鸟;
(四)不准恐吓、逗打展出动物;
(五)不准擅自采药挖根和采集标本;
(六)不准生火野炊、鸣放鞭炮;
(七)不准在树上晾晒衣物、钉钉挂牌或依树搭棚;
(八)不准倾倒污物、堆放物资;
(九)不准擅自钻井取水、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十)不准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 。
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单位的建设,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管理 。
第三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游览秩序良好 。
第三十一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树权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树枝进行修剪,维护树木冠容 。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 。
因不可抗因素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房屋及公民生命安全,有关部门可先行修剪、移植或砍伐,并于事后五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三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一)赔偿额在十元至两百元的,奖励五至五十元;
(二)赔偿额在两百零一元至一千元的,奖励五十至两百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