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怎么写?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各种树木花草,以及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种城市绿地的活动 。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建设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涪城区、游仙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政府科学城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设施、树木、花草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
第二章规 划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指标;
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绿地率不低于 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
201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 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
(一)东起东方红大桥,沿涪江河堤南至南河大桥、御营小区,西至火车站立交桥,沿绵兴路至北止于平政桥城区范围内不低于28%;此范围外的新建和开发区不低于32% 。
(二)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20%;
(三)河堤、铁路、公路两侧应按规划和技术规范种植植物;
(四)城市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
(五)单位附属绿地中,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 20%,工矿企业不低于30%,污染严重的单位不低于4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部队、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宾馆饭店、公共文化体育场地不低于35%,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