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怎么写?( 五 )


(三)赔偿额在一千零一元以上的,奖励两百至伍百元 。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
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 10—20元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
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遭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追缴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共绿地管理单位违反规划设置经营服务点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未按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区域摆摊设点或擅自摆摊投点、流动经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限期撤除或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 。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扰乱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的;
(二)破坏园林设施的;
(三)盗窃树木、名贵花卉或展出动物的;
(四)污损国家保护文物和名胜古迹的;
(五)损坏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树木的;
(六)阻挠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同意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
(二)越权发放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许可证的;
(三)玩忽职守,致使城市园林绿化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