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怎么写?( 二 )
(六)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 。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各县(市、区)面积在九十亩及其以上的公园和风景区的总体规划设计,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委审批;不足九十亩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省政府确定的古典园林、其恢复、保护、规划设计,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委审批 。
(三)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当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四)各单位编制的园林绿化规划,市管理的,报市园林、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区管理的,报区园林、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变更的,应按原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下的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风景名胜区、公路和铁路两侧及河堤防护林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由权属单位和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四)房屋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经费由房屋产权者承担,其他居住区绿地,由房屋产权者负责;
(五)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
第十四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并按规定指标在方案设计的总平面图上明确绿地范围;
(二)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持有绿化设计方案及其审批意见;
(三)园林绿化投资应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0.5--2% 。
(四)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完成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应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凡验收不合格或不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按实需绿化费用的一55----倍收取绿化费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因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指标,并报经批准或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均应按规定交纳异地绿化建设费 。
(一)异地绿化建设费包含异地征地费和绿化建设费 。
(二)异地绿化建设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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