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怎么写?( 三 )
1、建成区内为200--250元秤方米;
2、建成区外为150--200元秤方米 。
(三)对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减免 。也可用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护坡绿化、堡坎绿化冲减异地绿化面积 。其折算方法是:
1、屋顶绿化按实际栽植面积的50%折算;
2、墙面、护坡、堡坎绿化按实际栽植面积折算 。
(四)异地绿化建设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储存,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 。植物占地面积不得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占地
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城市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统一安排 。
第十九条 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其他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地、风景名胜区、公路、铁路及河堤防护林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
(三)防护绿地由有土地产权的主管部门负责;
(四)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管护费由房屋产权者承担;其他居住区绿地,由房屋产权者负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征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到期归还时,必须恢复原状 。
因建设需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损坏花草,应按规定赔偿损失;缴纳有关费用 。其费用由权属单位收取,砍伐的树木归树权单位 。收取的费用用于本单位园林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园林绿地和树木等的补偿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需要占用园林绿地,必须落实补偿措施,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其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
凡占用风景名胜区和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必须按所占面积的二至五倍偿还园林绿地,或者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缴纳2000—5000元的园林绿地建设费,专项用于新的园林绿地开发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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