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籍管理制度怎么写?( 三 )


第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对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处理 。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公布 。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 。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
第十九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
五、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借读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并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 。在同一学段,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 。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 。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 。
第二十三条学生须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
第二十四条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 。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后,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学的,须经转出、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市或省转学的,须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可能,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
转入省和市示范高中的要严格控制 。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如转出的学校是省或市示范高中,转入地的同级示范高中班级有空额方可接收 。如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一般中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