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总体规划论证会欢迎词如何写?( 六 )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 ,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 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 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
筑区相协调 , 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 , 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 , 并与该
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规范标准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范标准 , 依法审批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 , 对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进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 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
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修缮和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 , 修旧如旧 。
第二十六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 ,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
保养 。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予以督促和指导 。
使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保养 , 应当予以配合 。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 , 可以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适当补贴 。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 ,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委托专业设计、施
工单位实施 。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 ,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未
经审定的不得施工 。
第二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 , 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 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