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总体规划论证会欢迎词如何写?( 七 )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 , 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 , 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 , 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 ,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 , 并及时报送市房地产行
政管理部门 。
第三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
确需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 ,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件的 ,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条
件的 ,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 , 编制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
利用计划 , 并组织实施 。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 , 做好相关工作 。
第三十二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 , 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 , 需要历史风貌建筑承租人腾迁的 ,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腾迁许可 , 并对承租人实行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 。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 , 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 。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 , 安置标准应当高于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腾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的 , 核发腾迁许可证 , 并将许可证
载明的事项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腾迁安置达不成协议的 , 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已经获得腾迁许可 , 并按照规定标准向承租人提供货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 , 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腾迁期限内拒不腾迁、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 ,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历史风貌建筑 , 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需要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人腾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 , 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 。租赁合同无约定的 , 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