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总体规划论证会欢迎词如何写?( 九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标志的 , 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 , 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 , 
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
(三)项规定的 , 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移 , 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 , 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 , 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七)项、第
(八)项规定的 , 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 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不符合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的 , 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未及时修缮、保养 , 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 , 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抢救修缮;拒不抢救修缮的 , 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专业单位代为抢救修缮 , 所需合理费用由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未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擅自施工的 , 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 擅自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 , 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 , 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 擅自改变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用途的 , 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