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总体规划论证会欢迎词如何写?( 八 )


同 , 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风貌建筑办公的 , 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 , 
应当逐步进行腾迁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筑 , 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 ,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 。
出售政府给予修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筑 , 在同等条件下 , 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优先收购 。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 , 主要来源是: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资金;
(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 , 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 , 专款专用 , 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六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 , 明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具体要求 , 并告知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历史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 ,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义务 。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
第三十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
行普查 。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 。
第三十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
(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 , 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 , 发展
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鼓励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 , 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开办展馆 , 对外开放 。
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历史风貌建筑 , 应当创造条件开辟展室 , 定时对外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