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政府第316号(12)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该用人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 。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时间,是指本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至下班时间之间,包括职工在岗时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时间,职工提前到岗后做必要的工作准备和下班时做收尾工作的时间,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
(二)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所在的车间、班组、办公楼等具体空间以内,包括职工在岗时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本单位卫生间、食堂和内部工作联系地点及其途中路线;
(三)工作岗位,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具体处所,包括办公室、柜台、操作台、施工段等,也包括受本单位委派所到的特定工作场合等本单位临时安排的工作岗位;
(四)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其中,对途中到停车场停车起车、接送子女等属于日常生活基本需要范畴的活动经历,视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对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基本需要范畴和与上下班目的明显相悖的活动经历,不应当视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五)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是指各市按规定比例上解到省级集中管理,用于统筹地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以及市级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调剂等;
(六)工伤预防费,是指为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提取,专项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005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公布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政策解读】
一、工伤认定
根据实际情况首次提出了“驻外地工作”员工的工伤认定情况,即对有固定住所和明确作息时间的情形,按照驻地正常工作情形处理;(《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当前社会很多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地点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并派驻人员在当地工作,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如何认定的问题 。涉及工作原因的,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或者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与本单位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作原因处理 。
48小时死亡的起算点和死亡时间(《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急诊初次接诊时间,死亡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死亡诊断结论为依据) 。疑难工伤认定案件可组成专家组,聘请律师在内的专家进行论证(《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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