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政府第316号( 九 )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第四十条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7个月 。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
第四十一条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依据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对变化后的伤残等级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其他与伤残等级有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变化后的伤残等级调整计发 。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者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由本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工伤职工身体等原因无法由本人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
工伤职工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书面确认结论后,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由经办机构出具安装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工伤职工持核付通知单自行选择到签订协议的机构安装配置辅助器具 。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的除外 。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欠缴后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具体待遇项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日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欠缴期间发生因工死亡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
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离岗前,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未组织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
- 工伤保险介绍信如何写?
- 2021年4月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指南怎么写?
-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南怎么写?
- 上海创业贷款如何办理 「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 辽宁价格_辽宁省今日玉米价格表
- 辽宁省今日猪价格表 - 辽宁省活猪多少钱一斤
- 辽宁生猪价格行情预测 - 辽宁省今日生猪价格表
- 辽宁省猪肉价格 - 生猪价格今日价
- 辽宁省朝阳市房价_辽宁朝阳高档小区在哪
- 辽宁朝阳玉米收购价格_辽宁省朝阳玉米最新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