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政府第316号(13)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予以明确: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3年内,超期不予受理(《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劳动者需配合,拒不配合停止工伤待遇(《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未经工伤认定程序,也可以作劳动能力鉴定,但劳动者个人不能委托鉴定《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三、工伤待遇
1.工伤治疗要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和督促劳动者转入协议医院,劳动者需配合,否则自己承担相应费用(《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与2010年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保持一致 。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愿则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相应级别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即: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3.首次明确了“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4.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将影响企业信誉及被处罚款《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
【相关问题】
一、辽宁省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构成五至十级伤残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辽宁省五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所在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辽宁省工伤伤残二级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答】二级工伤享有25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本人工资85%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退休,按护理级别发给生活护理费直至去世 。
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二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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