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16号( 六 )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
【问】哪些情况需要启动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答】(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放射源泄漏污染;
2.放射源丢失;
3.人员受超剂量照射 。
(二)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 。
(三)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
(四)负责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具体方案的研究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