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16号( 四 )


(四)其他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查处放射事故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辖区、本统计年度发生的放射事故,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及《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表》中的《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的格式报告 。
第三十条卫生部、公安部建立全国放射事故信息库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建立本辖区放射事故信息库 。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 。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会同公安部解释 。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政策解读
目前,我国的核技术已经在医疗卫生、教学科研和工农业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最为广泛,污染防治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重要的是实施许可证和登记制度,这是国际上通用的办法,最近发布的我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明确要求对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辐射发生器负责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除非其所负责的源足以被豁免;批准可采用注册的方式或许可的方式 。因此,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务院已决定对核技术利用的污染防治由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负责建立并实施有关管理制度 。当前正在对现行的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归口管理的具体措施 。
由于放射性同位素是特殊的危险物品,因此对其存放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1)不得与易然、易爆、腐蚀物品等一起存放,其目的是防止这些物品可能对放射性同位素造成的不利影响;(2)其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3)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有关的程序和制度予以保证 。基于保安的理由,本条还规定在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