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二 )


五、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 , 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 , 那么 , 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 , 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 , 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 , 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 , 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 , 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
在实践中 , 一般认为 , 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但是 , 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 , 灵活予以掌握 。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 , 五级的 , 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 , 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 , 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 , 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 , 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 , 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 , 按一年计算 。
2、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 , 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 , 停发伤残津贴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 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2、本人工资 ,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九、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