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二 )
九、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个月本人月工资,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
十、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其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
十一、《条例》实施前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十二、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条例》规定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伤残津贴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条例》规定发给,并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进行调整 。
十三、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统筹地区按原规定执行 。
政策解读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新《条例》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从广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参保强制性、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加工伤预防费支出等方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广大职工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
(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修订的第一部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当前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提前得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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