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四 )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新《条例》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和完善配套规章等都要明确任务、划分责任、提出要求 。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主动与财政、卫生、安监、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 。要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新《条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新《条例》的实施工作做好、做实 。
六、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新《条例》提及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拿等标准,由各省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为统一参照体系,规范执行标准,确保新《条例》各项规定在2011年1月1日起贯彻落实,经研究,在《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l87号)重新修订前,对上述各项待遇暂按如下标准执行 。
(一)关于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问题 。
1、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7O%再除以30天计算 。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准除以30天计算 。
3、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报销标准,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近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 。
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宿费报销标准 。可凭宿费票据报销在外阜住院前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日报销标准不超过150元 。
(二)关于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问题 。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为l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愿则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相应级别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即: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l2个月,十级为8个月 。
相关问答
【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现全省统筹了吗?
【答】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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