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索赔|高速公路施工索赔实务( 二 )


②同意驻地办核定承台开挖、回填费用共计为:4791元(单价系清单单价);
③同意驻地办所核绑扎完毕墩身钢筋已切割制作费2889元;
④驻地办意见中“桥四钢筋加工场半成品钢筋约2T,桥一钢筋加工场半成品钢筋约5T , 费用为:26600元〔(3.8+3.9)/2*7000kg=26600元〕 , 建议考虑回收费用 。剩余半成品钢筋已加工利用 , 加工利用费用56757元 , 费用合计83357元 。” , 清单单价中钢筋单价系业主指定价格 , 因是半成品不能调差 , 故驻地办按清单单价计算的26600元这笔费用不合理 , 应采用信息价计算2626元/吨(已扣除残值2000元/吨<系调查价>3906-2000+720=2626元/吨),经计算该笔费用为18382元 。同意驻地审核的剩余半成品钢筋已加工利用 , 加工利用费用56757元 , 计算合理 , 两笔费用合计75139元 。
(4)报废模板费用:97800元 。
该笔费用驻地办称之为闲置不够准确 , 因模板受结构百思特网尺寸和形状的制约 , 无法再次使用的费用 , 应该称之为报废更确切 。同意按驻地办核定的数量16.3吨 , 按浙江省交通厅造价站08年第3季度的信息价8000元/吨扣除残值2000元/吨后为6000元/吨 , 予以补偿97800元/吨 。
(5)人员及机械设备停滞费用共计:1423341元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不应补偿 , 驻地办审核的人数系B合同的总人数(有监理日记为证) , 经向驻地办现场监理询问钻机5人/台、粉喷桩机4人/台、管桩5人/台 , 钢筋工38(根据监理日记拆分)合计193人 , 至于补偿标准 , 误工费补偿标准问题 , 招标文件对此没有约定 , 也未找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的指导性意见 , 目前 , 能找到的标准就是最高院2004年的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的规定 ,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月7日-3月21日共15天 , 另参照劳动纠纷解决时补偿一个月工资的做法补偿一个月工资:193*1.5*34155/12=823989元 。
②、2009年3月7日~2009年4月22日(另加14天的宽限期)现场停置机械设备损失:599352元挖掘机、自卸汽车等与取消的工程内容没有关联性 , 发电机系拌和楼备用 , 装载机载也以拌和楼使用为主 , 换言之 , 取消的工程内容不会必然造成这些设备的闲置 , 故审核时不予考虑 , 另外 , 对驻地审核的3月22日至4月13日的闲置费用和退场费用不予认可 。因为截止2009年2月25日的工程月报显示承包人才完成总工程量9.17% , 3月25日的工程月报显示13.27% , 干扰事件发生在3月8日~3月22日之间 , 截止3月25日 , 承包人桩基才累计完成480根 , 累计完成45% , 路基填筑累计完成17876m3 , 累计完成7% , 尚有大量工程量存在 , 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工作面受客观条件制约不能施工 , 故对驻地办“其他工作面无法实现现有机械闲置人员设备的调配”的说法存有无法排除的疑点无法予以采信 , 但无论是退场还是转移都应考虑应一定宽限期 , 参照合同专用条款63.1条同时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执行监理指令的期限为14天 , 故宽限期按14天考虑 。
(6)补偿空心板梁数量减少引起费用台座利用率降低损失127696元 。
原图纸设计空心板梁预制数量为105片 , 共834m3 , 变更后数量为51片 , 板梁模板以及台座等投入后使用摊销率降低 , 变更率:(105-51)105100%=51% , 台座模板等措施费按中标单价650元/m3 , 扣除混凝土费用349.78元/m3后为300.22元/m3 , 共250383元 , 按51%补偿应为127696元 。结论:同意补偿承包人266.9876万元 。
四、结语随着承包人法治、合同意识的加强 , 高速公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 高速公路项目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会越来越多 , 作为律师尤其需要提升索赔处理的水平 , 对控制项目投资尤为关键 。专业的工程律师参加项目管理进行过程造价控制 , 应该成为律师执业一个全新的领域 。
参考文献:
[1]原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