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府第375号令( 九 )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伤保障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本办法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办法解读
一、关于新《办法》的修订背景
工伤保险是重大民生,是五大社会保险之一 。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把其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升人民幸福指数的重要举措,落实到推进“五个湖北”建设之中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我省同期出台了《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10年来,我省工伤保险配套政策逐步完善,工伤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 。据省统计局2013年统计数据,全省城镇从业人员1438万,减去灵活就业人员和公务员人数,工伤保险应参保人数约900万,实际参保人数约540万;工伤保险基金年征缴12.6亿元,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工伤保险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我省原《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修订;原《办法》的保障水平、覆盖范围有限,工伤保险的调整范围、统筹层次及储备金、调剂金的建立使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工伤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功能缺失,基金抗风险能力较低 。另外,对国务院有关授权事项、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需要在新《办法》中作好制度衔接 。因此,修订《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显得十分有必要 。
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将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使用储备金和省级调剂金后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人民政府垫付;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调查等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另外,新《办法》还强调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 。
二、新《办法》具体内容解读
1、覆盖人群有望扩大到900万人
据了解,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我省目前工伤保险参保总人数为576.9万人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扩大覆盖范围后,受工伤保险保障人群有望扩大到900万人 。另据悉,本省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人员暂不列入参保范围,今后将开辟其它通道,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