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政府令第97号( 五 )


二、伤残津贴1至3年调整一次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至3年调整一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
三、调整标准和原则
1、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 。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
3、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21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
四、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
1、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新条例规定,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具体标准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原则,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在具体标准未制定出台之前暂不支付,待具体标准制定出台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暂时仍按省政府2004年4月2日颁布的《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的具体规定执行 。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
3、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暂按照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年的20倍即343500元执行,待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公布后,按照新标准计算并补差 。
4、对参加我省工伤保险统筹的外省户籍农民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仍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