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令242号( 八 )


条例解读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也是全省一个样 。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和法定时限、工作流程,以及全省统一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内容、格式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认定、鉴定、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之间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期限和可追溯的方式相互转递、送达文书档案 。今年起,吉林省还要建立工亡案件和重大伤亡事故工伤认定前向省报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联席会和案例分析会制度 。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
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
3、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
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
4、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 。
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
6、加大了强制力度 。
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 。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
【案例解读】
案例:小王是长春某企业员工,从事操作工作,2013年8月,小王在工作期间,瘫倒在地上人事不省,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在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记录:死亡时间为2013年8月12日12时27分,死亡原因为猝死 。由于小王所在企业为其保了工伤保险,小王家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了约56万余元的相关费用 。小王的爱人拉着工伤保险部门工作人员的手激动地说:“他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没有这笔工亡费,真不知道还有没有勇气活下去,是工伤保险为我的家庭重新撑起了一片天 。”企业负责人也感慨地说:“多亏参加了工伤保险,否则企业也将面临破产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