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二 )


二、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
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的政策优势,结合基金整体运行情况,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到12万元;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调整到40万元,医疗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
附细则全文
秦皇岛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合并实施的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全面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抓好两项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医保发〔2021〕12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1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医保规﹝2021﹞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总体思路: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 。
第三条 总体目标:从2021年1月1日起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
第四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目的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第六条 两项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促进实现应保尽保,两项保险保障能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
第八条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
第九条 两项保险费用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第十条 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两项保险按照缴费基数的9.75%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7.75 %缴纳(包含生育保险0.2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5%),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两项保险按照缴费基数的10.3%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3 %缴纳(包含生育保险0.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5%),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