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四 )


第四章 医药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两项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统一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第二十一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医药机构(不含医学整形美容机构),均可向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纳入两项保险协议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的资格准入、实地评估、退出、考核评定、违规处罚等协议管理执行统一标准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两项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在全市范围内互认,并依据服务协议“谁签订、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两项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基金支出和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参保人员发生的手工报销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核结算 。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对两项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
第二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第五章 经办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两项保险业务实行市、县(区)分级经办 。
第二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县(区)两项保险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全市统一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完善管理办法,全面提高两项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
第二十八条 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二十九条 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逐步建立统一的两项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和覆盖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两项保险医药结算“一卡通” 。目前,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平台 。
第六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
第三十一条 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 。
第三十二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参保人员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前在本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本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后在本市继续连续缴费满12个月,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
第三十三条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到女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