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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会计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会计法》和本条例 。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县以上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单位执行会计制度;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注册登记、信息变更及其查验和吊销等事项;
(三)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规定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四)监督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监督管理会计中介机构;
(六)监督指导会计行业组织;
(七)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四条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会计法》要求,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单位会计核算、监督等管理制度,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
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并制止无效的会计违法事项,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处理报销凭证、资产核销、对外投资等经济业务事项时,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 。
对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拒不签署或者签署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
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