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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防火信息通讯系统、预警瞭望监测系统和阻隔系统;
(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套设施、扑火设施、宣传教育设施和火源管理设施;
(三)森林防火安全通道和安全避险区;
(四)其他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
第十五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 , 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林区成片造林或者工程造林的 , 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 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设施的维修、保护 。
各类森林防火隔离带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鼓励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禁止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防火设施;禁止堵塞森林防火通道、阻碍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面积、气候特点、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等实际情况组建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
【广西七五普法考试系统登录入口,广西普法在线学习考试服务平台】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建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引导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组建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 。
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可以结合其他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组建 , 也可以就近与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合作组建 。
专业、半专业和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 , 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
第十八条 鼓励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组建群众性森林防火协作组织 , 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森林公园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指挥车、灭火水车等森林防火专用车辆 。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喷涂标志图案 , 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
第二十条 在森林防火区从事林业、农业和其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区 , 加强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 , 遵守森林防火制度 , 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
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生产、建设、勘察等活动的 , 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 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 , 并接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