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黄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黄石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二 )


第八条物业区域的划分 , 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 , 应当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区域划分的意见 。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 , 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区域 。
同一建设项目其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 , 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 , 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 , 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区域 。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 , 其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 , 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 。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 , 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的备案申请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 , 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定并予以答复 。
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物业区域详细规划分布图 , 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 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
第十一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区域的 , 由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意见后 , 确定物业区域 。
调整物业区域的 , 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的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物业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 , 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 , 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 , 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 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
第十三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 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 , 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 。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 , 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