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黄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黄石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五 )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业主重大利益事项的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的 ,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 ,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 , 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
(二)业主人数 , 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 , 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销售和虽已销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 , 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 , 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 , 按照以上统计的总和计算 。
业主大会的决定 , 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需要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三)共用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义务的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 ,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 并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 , 每届任期三年 , 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业主委员会委员只能由业主担任并履行职责 , 不得由他人代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 ,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足;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人数百分之五十的 , 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 将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经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