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黄石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黄石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六 )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 定期书面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 , 接受业主询问;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 ,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 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和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 , 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情况;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 , 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六)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七)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 , 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不再具备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十日内 , 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 完成换届选举 。逾期未完成的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完成换届选举 。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 , 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 , 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终止的 , 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