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入口官网( 二 )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 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 , 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 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 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 , 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 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 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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