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入口官网( 五 )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 , 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 , 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 , 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 并告知申请人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 , 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 , 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 ,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 , 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 , 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 , 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 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 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