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参考20篇( 三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和“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各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调整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
三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计划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投放与使用;
四城市环境卫生的依法监督与管理指导下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抓好全市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实施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
第五条卫生、环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电信等部门和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用心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六条市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环境卫生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持续公共卫生习惯 。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社会劳动不得妨碍或阻挠卫生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
第八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 。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内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
二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的清运;
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检修、更新和垃圾场的建立与管理;
四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垃圾的有偿代运及处理 。
五负责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管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 。
第十条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居住区、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清扫保洁、居民区生活垃圾的一级清运归点工作 。
城市贸易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市场的主管部门或管辖单位负责其中交易摊点的环境卫生由经营者负责 。
第十一条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垃圾箱 筒及广告栏板等设施应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各种设施要贴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 。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现代化管理设备 。
城市开发或改造的地域要严格执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费用可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
第十二条为保证城市规划附属设施的如期完成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公厕和垃圾站建设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 。城市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要求在办理开工许可许前到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按开发建设地域应建垃圾站和公厕数量的总体造价预交保证金 。保证金计算方法按环卫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面积乘以当年工程预算定额核定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本息 。不按要求修建的开发建设单位保证金不予退回全部用于该开发地域垃圾和公厕的修建并由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在开发建设中按规划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组织修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