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参考20篇( 五 )


第二十五条市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饲养家畜或家禽 。确因教学、科研和特殊行为需要经批准饲养的务必实行圈养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 。饲养宠物的应当贴合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市区内沿街各级各类单位实行门前区域环境卫生 含除雪职责制管理确保整洁卫生 。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对包而不净、净而不洁的职责单位采代替扫服务的办法加以解决 。
第二十七条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单位应按下列标准交纳服务费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
一垃圾代运费每吨收取25元 。无法核定吨位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关、团体、部队每人每月1元;
2、商场 店、浴池、歌舞厅、影剧院每月每平方米0.01元;
3、饭店每月每桌4元;
4、旅店、宾馆、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
5、医疗卫生单位每月每床2元;
6、校园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吨位交纳代运费和排放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7、市场外摊点和工商部门未收取卫生管理费的露天市场、早晚市场的卫生代扫费每个摊位每日1元;
8、临街单位门前环境卫生 含除雪代清扫费每平方米每月 除雪每次1元 。
二垃圾排放费:
1、生活垃圾入场排放费每吨5元;
2、建筑残土、炉渣、工业废渣排放费每吨4元;
3、建筑垃圾堆放费每吨1至2元;
4、生化垃圾处置费每公斤1元 。
环境卫生排放费全部用于发展环境卫生事业和环卫设施建设 。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揭发、投诉和举报的权力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及城市监察单位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或限期清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原貌应当处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依法收费或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为按代清扫费收取标准收取清扫费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每次处以5至50元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为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清理现场消除危害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处理或者没收擅自饲养的家畜、家禽和宠物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对损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污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
第三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