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参考20篇( 四 )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务必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与主体工程参加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或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或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要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审批并在完工后及时予以生修或维修并经批准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厕所确因建设需要务必拆除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提请拆迁方案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批准并按新建标准交足补偿费后方可拆除 。
第十六条城市公厕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和发展规划可采取社会融资建设的办法适当发展公厕有计划地改造旱厕 。
第十七条市区内铁路沿钱的环境卫生管理区域的职责分工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会同铁路部门确定其环境卫生按确定区域由铁路部门负责 。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门市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职责区域完成清扫 含除雪保洁工作 。本区域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按指定地点排放并办理排放手续交纳排放处理费 。
第十九条旅游风景区、公园、影剧院、商场、宾馆、体育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线两侧、停车场、收费存车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该场所的管理或管辖单位负责 。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卫生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禁止拾废人员的乱扒、乱倒行为 。
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清运单位务必及时清运并尽快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综合利用 。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按规定交纳排放处理费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 。
第二十二条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要载装适当、苫盖严密不准沿途遗撤 。各种客运车辆司乘人员不准沿街扬弃废票 。畜力车务必在指定路线和区域行驶牲畜配带粪兜 。任何车辆轮胎不准带泥、油污物进入市区街道行驶 。
市区内各种运营车辆务必持续内外清洁 。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非指定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违章行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广告印刷品、烟头、餐饮废弃物等;随地便溺;乱排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在广场、街道露天场所或垃圾箱、果皮箱内焚烧废弃物;从楼内、窗口、围墙等处泼洒污水或抛掷废弃物;在墙体、楼道等公共场所或设施作户外广告实施的乱涂、乱写、乱画等 。
本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构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料物品暂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实行回收等办法加以根治 。
第二十四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和生物制品厂构成的废弃物务必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按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单位暂不具备无在化处理条件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单位采取有偿服务的办法统一密闭运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