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青岛网约车管理办法( 二 )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
市和各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
价格、经信、公安、网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城管、工商、质监、通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对网约车运力规模进行动态监测,提出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网约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七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网约车价格指导意见 。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和实时传输,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服务机构并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办公场所、管理人员;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申请前信用承诺制度,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