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新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五 )


2 提交附录 B.1 的文件;
3 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累计耗热量指标 , 并提交表 B.5.6-1 和 B.5.6-2 。
3.3.2 建筑物累计耗热量指标计算应采用全年动态模拟计算方法 , 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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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要求 , 并应调整建筑设计相关参数并重新计算 , 直至符合节能要求为止 。
3.3.3 建筑进行累计耗热量指标计算时 ,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调整后的数值不应超过表 3.2.2 的数值 。
3.3.4 累计耗热量指标计算时外窗和屋面天窗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不应大于 0.5 。3.3.5 建筑围护结构累计耗热量指标计算应采用专用模拟计算软件 , 并符合本标准附录 B.5 的各项规定 。


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供暖系统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 , 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
4.1.2 住宅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和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执行 。
4.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 ,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 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 , 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2 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
4.1.4 居住建筑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 ,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工厂余热或热电联产的区域 , 应优先采用工厂余热或热电联产;
2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 , 宜采用可再生能源或多能互补的复合能源应 用形式;
3 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就近接入城市或区域热网;
4 不具备上述热源形式时 , 宜采用楼栋或分户的供热形式 。


4.1.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 ,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和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687 的规定执行 。
4.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 , 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居住区内的配 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 , 在集中供暖系统中应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 , 应为热用户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创造条件 。
4.1.7 只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时 , 才允许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 , 并应分散设置 , 不得采用电锅炉直接集中制备供暖热水:
1 无燃气源和集中热源 , 且无法采用热泵等其他能源形式供暖的居住建筑;
2 供电政策优惠或具有峰谷电价差 , 且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的居住建筑;
3百思特网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 , 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供暖用电量需求 。
4.1.8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 , 应进行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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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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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低于表 4.1.8 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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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种集中空调系统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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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值应按照单一系统所负担的设计冷负荷加权平均获得 。


4.1.9 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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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应符合附录 B.5 的要求 。
4.1.10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冬季供暖设备时 , 在冬季设计工况下 , 其性能系数 COP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风机组不应低于 2.20;
2 冷热水机组不应低于 2.40 。
4.1.11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
4.1.12 居住建筑的负荷计算、水力平衡计算和供热计量设计等应符合地方标准《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 1066 的规定 。
4.1.13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