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新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六 )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
2 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 , 并取大值;
3 供冷和供热共用时 , 绝热层厚度应取本条 1 款和 2 款计算出的较大值;
4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最小厚度或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D 提供的数据确定;
5 管道和支架之间 , 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6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 , 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 , 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


4.2 热源和热力站
4.2.1 新建锅炉房时 , 锅炉房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 , 并应满足现行 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中对锅炉房设置位置和选址的规定 。
4.2.2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新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2.3 燃气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 94% 。
4.2.4 燃气锅炉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直接供热的锅炉房的供热面积不宜大于 10 万 m 。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时 , 应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统;
2 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 30%;
3 锅炉台数不宜过多 , 在满足本条 2 款的条件下 , 宜为 2~3 台;
4 采用模块式组合锅炉的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 。总供热面积较大 ,  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 , 锅炉房也应相对分散设置 。每个锅炉房设置的模 块数宜为 4~8 块 , 不应大于 10 块 , 总供热量宜在 1.4MW 以下;
5 应采用全自动锅炉 , 额定热功率在 2.1MW 以上的燃气锅炉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 , 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 率小于 2.1MW 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燃烧器;
6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 的规定 。


4.2.5 燃气锅炉的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直接选用冷凝式锅炉 , 当选用普通锅炉时 , 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2 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 80℃ 。
4.2.6 供暖系统热力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一供暖系统供热面积宜小于 10 万平方米 , 供热半径宜小于 0.5 千米;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
2 市政热力或锅炉供热时 , 设计供水温度和供回水温差宜根据系统需求和末端能力确定;
3 可再生能源供热的综合能源站为热源时 , 设计供回水温度应经技术经济 分析确定 , 供水温度不宜高于 47℃ , 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 3℃;
4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热交换或混水装置宜靠近终端用户设置 , 不宜设在远离用户的热源机房或热力站 。
4.2.7 供热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 , 并应设计下列节能自动监 控内容:
1 锅炉和热交换器的运行时的供回水温度、压差、流量和室外温度的监测;
2 锅炉和热交换器最佳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预测;
3 根据热网的需求 , 实现供热量的自动调节;
4 监测和计量燃料消耗量、供热量和补水用量 ,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动力用 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
4.2.8 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时 , 其额定热效率不应低 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中能效等级 1 级的规定值 。
4.2.9 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减排规定:
1 额定热输出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热水负荷)相适合 , 不宜过大;
2 应采用具有同时自动比例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功能的产品 , 并应具 有水温调节和自动控制功能;
3 应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 燃烧方式宜为全预混燃烧;
4 配套循环水泵应与系统特性相匹配 , 必要时须增加外置水泵;
5 应采用产品原厂配置的专用进气和排烟管;
6 氮氧化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对燃气供暖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最高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