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新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九 )


2 除有其它用汽要求外 , 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 , 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 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 , 不应采用直接容积式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 主体热源 。
5.3.2 当采用太阳能进行生活热水供应时 , 应根据建筑功能、安装条件、用热 水规律、使用者要求等因素 , 按下列规定设置:
1 日均用热水量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 中表 5.4.2-1 中用水定额下限值选取;
2 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损比大于 0.6 的 , 不宜采用集中式热水供应系统;
3 采用分散辅热且辅热热源位置应靠近用水点;
4 宜采用定时循环方式;
5 太阳能有效利用率不应小于 40%;
6 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损比和太阳能有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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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应符合附录 E 的规定 。
5.3.3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或太阳能辅助热源时 , 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中规定的 1 级能效要求 。
5.3.4 以燃气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 , 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94% 。
5.3.5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 , 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 , 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5.3.5 的规定 , 并应有保证水质的 有效措施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新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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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 , 长度不宜超过 8m 。
5.3.7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出水温度不应高于 60℃ 。
5.3.8 集中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 0.01MPa;
2 热效率高 , 换热效果好;
3 热媒管应装设自动温控装置 。
5.3.9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温 , 绝热层厚度可按照附录 D 确定 。
5.3.10 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百思特网以上 。


6 电气节能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变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
6.1.2 变压器平时工作在经济运行区 , 变压器低压侧应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 ,  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5 。
6.1.3 住宅小区变电所应选用 D,yn11 结线的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 , 并应达 到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 规定的 能效等级 2 级及以上的要求 。
6.1.4 电气设备选型应选用节能环保、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电气产品 。


6.2 用电设施
6.2.1 居住小区道路及居住建筑内公共场所光源、灯具及附件的照明系统设计应采用高效节能照明装置 , 并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
6.2.2 居住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中规定的目标值 。
6.2.3 居住建筑采用的照明设备和家用电器的谐波含量 ,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 规定的 C 类、A 类和 D 类设备 的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
6.2.4 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家居系统 。
6.2.5 居住建筑内选择家用电器时 , 应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识二级以上等级的节能产品 。
6.2.6 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光伏组件的光电转化效率不宜低于 18%;
2 宜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系统;
3 光伏发电系统可采用直流变换器接入公共区域的照明直流负载系统;
4 应分析用电负荷规律 , 合理设置储能装置 。


6.3 能源计量与管理
6.3.1 采用能源监测系统的居住区 , 宜设置能源监测中心 。
6.3.2 居住小区住户水、电、气、热的计量采集应采用表具计量 , 表具宜采用远传系统 。
6.3.3 居住建筑电能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电源侧应设置电能表;
2 每套住宅套外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3 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