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9新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八 )


4.5.2 居住建筑设置新风系统时 , 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住宅宜采用分户新风系统 , 不宜采用集中新风系统;
2 新风量的选取应满足人员卫生需求 , 宜按最小换气次数确定 。最小换气 次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3 应设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
4 排风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 , 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新风热回收机组》GB/T 21087 的规定;
5 能量回收系统排风量与新风量的比值 R 不应小于 0.75 , 并宜维持室内微 正压;
6 应对空气能量回收装置进行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 , 可按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687-2015 附录 C.3 的计算方法进行 。在冬季设计工况下 , 如果排风出口空气相对湿度计算值大于等于 100% , 应在能量回收前对 新风进行预热处理 。
4.5.3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供暖时 , 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 和《转速可控型房 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 中规定的能效等级 2 级的 产品 。
4.5.4 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 , 冷源设备的下列项目不应低于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规定值:
1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 的电机驱动压 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 名义工况时的能效比;
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3 风冷或蒸发冷却的户用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
4.5.5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 , 冷源设备的下列项目不应低于现行地方标准《公 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687 的规定值:
1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
2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性能系数;
3 制冷机组名义工况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
4.5.6 当选择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 ,  应确保地下水资源不被破坏和不被污染 , 且地源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 的 1 级 。
4.5.7 空调末端设备采用风机盘管机组时 , 应配置风速开关;集中冷源空调系统应设置温控水路两通电动阀 。


5 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规定 。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
5.1.2 有热水供应时 , 应具备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
5.1.3 应采用节水设备、器材和器具 , 并设置计量装置 。
5.1.4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物其冷却塔的节水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687 的规定 。


5.2 建筑给水排水
5.2.1 设有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 , 应利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
5.2.2 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各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 , 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 0.45MPa;
2 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 , 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3 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 , 用水点供水压力应不大于 0.20MPa , 并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 。
5.2.3 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等因素 , 综合 确定选用加压供水方式 。
5.2.4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 。供水加压泵应具有随流量 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 Q-H 特性曲线 , 并在其高效区内运行 。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现行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中 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
5.2.5 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水泵吸水水池(箱)宜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 , 高位设置 。
5.2.6 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外管网 。


5.3 生活热水
5.3.1 新建建筑应设计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 其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热网供应范围内时 , 宜采用城市热网热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