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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证书》的签证是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登记工作的认可 。签证工作可与登记工作一同进行 。对符合继续教育有关内容和学时(学分)要求的 , 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在《证书》签证栏加盖公章或“签证专用章” 。
第四章《证书》的审验
第十二条《证书》的审验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前对本年度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再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的核查 。主要查验:
(一)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平均学习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每一继续教育周期(三年)内参加的公共科目培训课程经考核是否合格;
(三)抽查继续教育有关材料和签证是否真实有效 。审验时 , 专业技术人员或所在单位应提供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资料 , 审验部门在“审验意见"栏注明“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的意见 , 并加盖审验印章 。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审验合格 , 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
第十四条《证书》的审验按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 。在宁部省属单位的《证书》审验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再注册三种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资格审批部门、聘任职务的主管部门和资格再注册的管理部门负责 。各地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审验工作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
省人事行政部门对各地、各部门的《证书》审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 , 均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 , 结合各自的实际 , 制定证书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
第十六条《证书》的发放、登记、审验是_项严肃的工作 , 必须认真对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翻印、涂改《证书》 , 如有违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关于连云港远程教育培训网官网】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