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公安局?( 二 )


第三个义项是指民航公安这一警种下全体人民警察的总称 。自1981年成立民航公安以来 , 民航公安的队伍构成越来越多元化 , 由当初单一的民航管理部门公安民警逐步演化为民航管理部门公安民警(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机关的人民警察和华北、华东、东北、广州、西南、西北、乌鲁木齐民航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所属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民航飞行学院系统公安民警(民航飞行学院机场公安局及其所属机场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地方机场公安民警、空中警察等等 。概括来讲这一警种的成员包括民航系统内部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和地方公安机关派驻机场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
第四个义项所指的民航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公安机关之一 , 人民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 它是国家在民航系统内部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专门机关 。所谓专门公安机关也称专业公安机关 ,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 , 在国家有关部门内设立的专门从事一定范围内公安业务的公安机关 。专业公安机关既是有关部门的组成部分 , 又是中央公安机关的派驻机构 , 行使中央公安机关授予的相应职权 。目前对民航公安机关成员组成较为权威的一个界定出自《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该通知所称“民航公安机关”是指根据《国务院批转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组建民航公安机构的请示报告》(国发〔1981〕109号)成立的 , 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派驻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航站)的公安机关;以及在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中接受民航总局公安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行业领导 , 并接受其委托的地方所属机场的公安机关 。由于空警在该文件出笼时还没有成立 , 所以并没有将空警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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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文可知 , “民航公安”这一概念的内涵是指是国家在民航系统内部履行专门职责、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专门公安机关 , 它有四个重要特征:第一 , 民航公安是国家专门机关;第二 , 民航公安是国家公安机关;第三 , 民航公安是国家专门公安机关;第四 , 民航公安是在民航系统内部履行专门职责、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国家专门公安机关 。“民航公安”这一概念的外延是指所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特征的国家专门公安机关 。
“民航公安”的外延在其25年的历史中逐渐发生演变 。1981年民航公安成立时 , “民航公安”外延就是单一的民航管理部门公安机构 , 以后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民航系统内部公安机构的职责、功能的逐步细化 , 又出现了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和民航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区别 , 但这种区别并没有改变民航公安作为民航管理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的地位 。上世纪90年代前后 , 由于民航体制改革的深入 , 一些机场的建设引入了地方和民间投资参与 ,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 , 这些机场并没有直接划归民航总局管理 , 同时一些编制上没有划入民航公安序列、不属于民航系统公安机构的地方机场公安机关承担了这一部分民用地方非民航机场的安全保卫职责 。与此同时 , 从1995年起民航总局也开始民航体制改革的调研试点和方案制定 , 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航工作一直非常关心 , 对民航改革十分重视 。国务院2001年3月第97次和2002年1月第121次总理办公会议分别对民航体制改革方案进行了专题研究 , 2002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对民航改革进行了研究 , 并批准了民航体制改革方案 , 民航总局不再是国有资产管理人 , 航空公司重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场属地化管理三项改革全面铺开 。2002年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了原国家计委就民航机场公安机构改革提出的意见 , 确定了机场公安机构随机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 , 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民航机场公安机构改革方案》 , 《方案》规定 , 按照机场公安随机场下放的原则 , 除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所属机场的公安机构和西藏自治区内机场的公安机构及飞行学院所属机场的公安机构外 , 现由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省(区、市)局管理的机场公安机构和民航省(区、市)局公安处 , 随同机场一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划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机场公安机构 , 由地方政府公安机构直接领导 , 同时接受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公安机构的行业指导、检查、监督 。一些原属于民航系统公安机构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由于机场属地化改革原因开始移交地方 , 但仍然承担着民航系统安全保卫职责 , 这时“民航公安”的外延就扩大为民航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和地方机场公安机关 。2002年民航总局开始组建空中警察队伍 , 并已在2003年开始上岗执勤 , 于是空中警察也加入到“民航公安”的外延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