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公安局?(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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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公安是做什么的?关于民航公安的自我定位问题 , 一直是民航公安体制改革绕不过去的一道坎 。
民航公安是国家在民航系统设置的专门公安机关 。民航系统是一个集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风险密集型、人员密集型等诸多特点于一身的复杂的国家公共运输系统 , 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 , 其重要性自不必言说 。民航公安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 , 几乎保障了所有的国内外航班 , 点多、线长、涉及面广 , 国内外各类违法犯罪势力向来没有放弃针对民航系统的不法侵害 , 因此民航公安所担负的空防安全和地、空内部安全保卫的责任十分重大 。
1981年民航公安组建当初 , 确定了它的任务是:1、负责飞机空中的安全保卫 , 严防劫持、破坏飞机事件的发生;2、负责机场工作区域 , 候机室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民航户口、生活区域的治安管理仍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3、负责专机、要害部位的安全 。在机场范围内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来往迎送的首长、外宾的安全保卫工作;4、负责民航内部发生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破和预审;5、负责对驻在机场的外国民航办事处人员和其他外国人在机场内的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6、配合我国驻外使馆做好民航驻国外办事处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7、参加机场发生的紧急事件的调查处理;8、负责机场范围内防火宣传、监督和警卫工作的业务指导 。这些职责内容中除了部分词句之后做了文字上的修改外 , 一直是指导民航公安工作的圭皋 。伴随着民航公安队伍的壮大发展 , 民航公安的职责也做出相应的调整 。总而言之 , 民航公安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就是负责民航系统内部以及机场的安全防范工作 , 维护民航系统的治安秩序 , 同破坏机场设施、劫持飞机等暴力犯罪作斗争 , 以确保机场和航空器飞行的安全 。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 , 根据《刑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民用航空安保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部委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立法实践 , 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民航公安这一特殊警种的地位、职责和权限等关键问题 , 执法体系基本搭建完毕 , 民航公安(包括地方机场公安)的执法活动 , 无疑是属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执法 。我们欣慰地看到民航公安队伍正在不断地壮大 , 其职权的实施也得到了《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立法的有效保障 。
民航公安的另一个特殊点就是民航法和公安法这两类部门法对其都有调整规范 , 但是这种调整规范并没有涵盖民航公安工作的整个方面 , 而且还散见于民航法部门和公安法部门的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条文里 , 系统性差 。由于调整规范的疏漏 , 民航公安不得不面对着这些难以摆脱的困惑和不满:首先在民航公安的身份上全国普遍存在差别对待的现象 , 理论上民航公安的行政隶属关系不管是归民航总局还是公安部 , 其下属人民警察毫无疑问是属于公务员序列 , 但目前的状况是 , 除了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的民航公安机构里的民警属于公务员外 , 其他所有民航机场公安机关的民警都还没有过渡为公务员 , 他们面临着同样的困境:机场基本上通过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成合法经营、独立核算、产权明晰的独立企业公司法人 , 虽然还承担了一部分公共管理职能 , 但其性质已发生质变 , 此时再由机场行使民航机场公安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的职责很明显已违法 , 并且又走回了政企不分的老路;其次在空警上机执法问题上 , 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是 , 空警的执法权是否还需要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 他们在机上的职务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 他们在机上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执法行为 , 他们目前这种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合法 , 空警会不会成为一个既不象警察又不象机组、既不象执法者又不象服务员的“四不象”警种 , “空地一体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等等等 , 诸多问题拷问着空警这个年轻的警种;第三 ,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移交地方后 , 其性质、职能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 只是行政隶属关系有所变更 。这种改变彻底打乱了原有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 , 它究竟会给民航法部门和公安法部门带来何种形式和程度上的改变 , 会不会给现有的民航公安体制带来“合法性丧失”的后果 , 目前还无法做出准确全面客观的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