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公安局?(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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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 邓小平这里所说的就是只有以社会主义法制作保障 , 才能解决社会主义制度自身健康发展的问题 。这句话至今仍然没有失去它的指导意义 , 为我们运用社会主义法制来保障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 警察的活动只有制度化、规范化并且纳入法治轨道 , 才能保持队伍的纯洁和稳定 , 稳步提高自己的“三个能力” , 因此人民警察的活动一定要在警察组织法的规范、调整下实施 , 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
所谓警察组织法是指规定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宗旨、原则、职责权限、机构体制、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其要点是一是要由符合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 , 二是此类法律规范性文件是调整警察组织、职权、人员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而民航公安处于特殊行业 , 本身又属特殊类型的人民警察 , 更应该有全国统一的执法规范、职务规范和行为规范 。
有这样一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第一 , 有助于民航公安这支队伍的稳定 , 第二 , 有助于规范民航公安的职务行为、执法活动和民警个人行为 , 第三 , 有助于推进民航公安机关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 。而目前民航公安组织法规范性文件的现状是“散、简、疏” , 具体来讲就是规范性文件的条文散见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具体的措施性文件里 , 且各类条文法律地位不尽相同 , 不成体系 , 而且条文内容以政策性、原则性内容居多 , 相当简略 , 具体执行时难以把握 , 同时条文内容疏漏之处不少 , 对民航公安的有些行为甚至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可供借鉴 , 很容易陷进“不作为”或“乱作为”窘境 。由于民航公安的地位、职责权限、性质、机构体制、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确实没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有体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调整规范 , 没有具有法律法规层次位阶的组织法依据 , 没有将党和国家关于民航公安的组织法依据由政策性文件规定和措施性制度加以法律化、制度化 , 因此自成立以来其任务、地位和组织机构一直都随着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的变化而变化 , 难以保持政令的连贯性、队伍的稳定性和组织机构的延续性 。最具讽刺意味的是 , 作为国家专门公安机关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专政力量 , 本应由国家财政保障的经费 , 最终还是要具有企业公司性质的机场或航空公司支出 , 本应是在行政隶属关系上是由政府或国家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 , 最终成为具有企业公司性质的机场或航空公司的一个内设机构 , 造成管理体制事实上的政企不分 , 所以民航公安被民航系统外的兄弟单位看成是“企业公安” , 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
民航公安在体制改革中进退两难 , 大家对民航体制改革完成后的震荡期的长度和震荡强度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 , 对自己在民航体制改革完成后的定位茫无头绪 , 最终难以避免地出现民航系统频发重大安全事故等乱象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分析认为 , 在有严格管理程序的民航 , 接连出现如此众多的事故征候和包头空难 , 不能不说是体制改革后管理上出现了漏洞 。连作为局外人的媒体采访人员都惊呼:民航一改制 , 天上就掉飞机! 这种情况民航总局和总局公安局并非毫不知情 , 而是有苦难言 。举一个例子 , 总局公安局在2005年10月26—28日在厦门组织召开的全国民航公安暨空防信息统计工作会议上就专门指出 , (民航公安)体制调整以来 , 原有管理体制被打破 , 不同单位之间管理体制不很统一 , 造成信息统计工作责任不明确 , 工作难以落实 。实际上目前的状况是岂止信息统计工作受到影响 , 而是直接影响到民航公安的全面工作 , 这正是“人无远虑 , 必有近忧”这句话的民航公安版的注解 。
放眼全球 , 民航公安(警察)的组织管理通过成文的警察组织法来调整规范并非没有先例 。仅以台湾为例 ,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国五十九(1970)年成立“台湾航空警察所” , 隶属于当时的台湾省警务处 , 是台湾航空警察建制单位的创始 。民国六十七(1978)年为配合中正国际机场开航 , 裁撤“台湾航空警察所” , 成立“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 隶属于“内政部警政署” 。民国六十八年(1979年) , 局本部由台北松山机场迁至中正国际机场 , 开始在新的环境中执行任务 。民国八十(1991)年迁入新建行政大楼办公 。该局设四科、四室、一勤务指挥中心、二分局及刑事警察队、保安警察队、证照查验队、安全检查队等四个直属队 , 同时因任务需要成立任务编组之秘书室、公共关系室与信息室 , 现行组织法依据为 “立法院”在民国八十五(1996)年7月17日通过的 “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组织条例” , 共16条 , 其中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阐明了“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的职责任务和权限范围 , 并特别声明“本局执行民用航空业务时 , 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挥监督” , 明确了“内政部警政署”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对“航空警察局”的行政和业务管辖 , 第3到14条详细规定了“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内设机构的种类、职责、人事编制、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 并有实施细则作保障 。这些可以作为我国民航公安体制改革的借鉴 。